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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灾害动力学与控制全国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发布日期:2023-11-03点击量: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根据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验室日常管理及安全卫生等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保护工作,并由安全员督导实施。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人员实施本实验室日常的安全工作,内容包括: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采取各种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实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有害的物品必须由安全保管人统一保管,存放在实验室库房。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按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制度管理要求,需配备二名专(兼)职保管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收发、储存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九条  使用转动机械,不得带手套作业,女同志要带帽子。

第十条  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拉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实验室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将实验室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十二条  做好各仪器设备的防尘工作,尤其是在进入与需要特别防尘的仪器设备相关的实验室时,任何人都要遵循该实验室的一些相关的特殊规定。

第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的任何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大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重庆大学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办法》、《重庆大学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