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 正文

煤矿灾害动力学与控制全国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作者:发布日期:2023-11-03点击量:

为保证实验室财产及师生人身安全,维持实验室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正常进行,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特制定以下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应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

第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三条          各实验室用房,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或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以及安全警示的标识标牌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区域,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应严格检查集中供气安全,集中供气室负责人要每天检查集中供气室和供气管路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定期检查剧毒和易制毒等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坚决贯彻落实五双制度。

第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七条          实验室要组织、督促、检查各个实验用房的安全工作。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记录,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八条          按照分类检查的原则,实验室将重点对各实验用房的消防安全、环境安全、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安全、精密仪器设备安全、电气安全、技术资料安全等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要认真准备和熟悉有关实验内容、操作步骤及仪器设备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仪器设备在运行的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下班前必须检查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的门窗和水电是否关闭。

第十条          实验室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如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如实报告。凡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