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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灾害动力学与控制全国重点实验室值班制度

作者:煤矿国重发布日期:2023-11-03点击量:

为健全实验室值班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工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提升应急反应能力,维护实验室安全稳定,根据学校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验室实际,建立值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值班办公地点在采矿楼211室或值班人办公室。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值班工作由实验室办公室统一安排,正常教学与工作时间各实验场所和办公点由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不统一安排专人值班。

第二条          值班实行带班与固定点值班相结合的方式,实验室全部管理及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参与值班安排(女同志从怀孕至新生婴儿1周岁可不安排值班),值班人员安排采用循环制。

第二章              值班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值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值班制度建设、值班人员安排、值班补贴发放、向相关部门报送值班安排等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值班费用在实验室运行经费中设立列支,发放标准参照学校值班费发放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实验室各单位及相关老师如遇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值班人员报告。实验室值班人员对突发事件应反映迅速、马上处理,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并反馈处理结果或进展。

第三章              值班职责

第六条          值班人员主要负责来电来访处理、应急处置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值班人员要掌握值班工作总体安排、带班领导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值班人员要明晰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等。遇紧急情况、重要任务或突发事件,要立即反应、迅速调度,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拖延,第一时间将初步掌握的情况报知相关领导和实验室负责人。

第九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客观、准确、及时、全面记录值班期间接报、处理的有关事项,高效尽责处理当值工作,做到应办尽办,当班未尽事项,应做好记录,做到字迹清晰、详略得当、要素齐备。

第十条          值班人员应做好必要的交接班工作,需续办或待办的事项,应做好跟踪落实。

第四章              值班纪律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牢固树立值班工作无小事的理念,在值班工作中尽职尽责。要服从值班安排,不得拒绝或耽误值班,不得擅自变更。当值人员有特殊情况确需调班的,由本人与其前后近期值班人员协商调换,并提前报知办公室同意。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不得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相关区域,要做好相关保密与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严禁擅离职守。如因紧急情况确需离开的,必须告知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无人接替的情况下脱岗,避免出现空班。严禁酒后值班或从事影响正常值班工作的活动。

第十五条              对值班人员存在工作问题突出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