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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灾害动力学与控制全国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国重发布日期:2023-11-03点击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5号)、《重庆大学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办法》(重大校发〔20224号)和《重庆大学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实验室储存保管、领取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及职能

第一条          实验室设立危险化学品库房,主要负责储存保管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第二条          管理职能

实验室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库房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人。督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使用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要求和人员配置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硬件设施和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国家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

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建立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监控设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2.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要求,配备专(兼)职保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专(兼)职保管人员,应经过相关的上岗培训,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回来后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库房、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分级存放。剧毒化学品等购入后应存放在校级危险化学品库房,由学校集中储存保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入后存放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由实验室负责储存保管。一般化学品须按照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及相关要求分类存储。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1.严禁将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混放在一起。

2.蒸汽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必须将瓶塞严密封闭,并放置在阴凉处,同时注意通风。

3.严禁将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氯酸等)直接放在木质架上。

4.严禁将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存放在室外。

5.严禁将盛放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瓶存放在一起。

6.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7.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夏季必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8.危险化学品库房3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进入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9.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发生。

10.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收、发与领用

第六条          库房保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进、出库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发及账目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进、出库房时账物相符,手续齐全。

1.对新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保管人员严格按采购计划及合同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登记入库存放。

2.危险化学品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领用发放事宜。发放危险化学品时,要做好发放领用登记工作,并由库房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签字。

3.库房保管人员要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盘存和账目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收、发的手续资料齐全、完整。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教学科研实验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按相关规定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到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库房领取。

1.剧毒化学品需到校级危险化学品库房领取,当天使用不完的,必须立即退还校级危险化学品库房,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2.需要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进行领取。领取时需完善相关领用登记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按实验需求领取。实验领用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有多余或当天使用不完的,必须立即退还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第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或学校相关领导同意,严禁转让或借用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第九条          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现过期或变质时,必须按照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送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