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灾害动力学与控制全国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保障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国家及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实验室每年列支预算一定额度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实验室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实验室年度预算内合理安排年度安全工作预算。
第二条 安全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 人员教育培训经费(资料、专家费、差旅费等);
2. 安全设施(门禁及监控设施设备维护、围栏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用品等);
3. 安全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等);
4. 特种设备维持费(年检审核、维修);
5. 安全防护用品(人员劳保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6. 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安全工作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安全工作经费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