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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灾害动力学与控制全国重点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国重发布日期:2023-11-03点击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灾害动力学与控制全国重点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本实验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和《重庆大学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办法》(重大校〔202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化学危险品包括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分类标准中的下列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

第二条          凡本实验室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管理职能划分:

1.实验室负责本单位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本单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明确主管责任人和化学品管理员及其相应职责,明确本实验室内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及责任人;

(2)负责本单位非国家管控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工作及本单位国家管控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工作;

(3)负责建立化学品库房并确保安全运行;

(4)负责本单位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5)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化学品报废及废弃物处置工作;

(6)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相关安全教育,组织参加相关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

(7)根据本单位需求组织配备安全相关设施设备;

(8)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2.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内各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实验室各项安全工作职责及相关责任人;

(2)各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化学品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3)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4)各实验室指定专人对本实验室化学品进行管理;

(5)各实验室根据本验室性质,提出配备安全相关设施设备的需求;

(6)各实验室负责检查敦促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的填写;

(7)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师生员工操作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8)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进行现场处置,并同时报告实验室和学校保卫处。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运输

第四条          本实验室采购化学品需通过重庆大学化学品管理平台完成采购手续。化学品的采购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国家管控的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本实验室负责审核,设备处复核后报公安部门审批。

(1)教师提出采购申请;

(2)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实验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3)设备处化学品管理员、分管处长进行复核;

(4)设备处化学品管理员汇总后,报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审核,实验室负责人审批。

3.一般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审批。

第五条          一般化学品运输须由有运输资质的供应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六条          根据公安机关对不同化学品的不同管控要求及化学品的性质,化学品实行校和实验室分级储存保管制度:

1.剧毒化学品必须由校级库房储存。

2.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室库房储存;实验室暂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于专业的安全柜中。

3.一般化学品须按照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及相关要求由购买实验室负责并分类储存。

第七条          化学品储存与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1.建立相应的化学品储存与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2.设立专(兼)职化学品库房管理员,库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的上岗培训,具有相应的资质。

3.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其储存方式、方法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化学品理化特性储存要求及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报警、监控和应急防护等设施。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的领取及日常管理

第八条          化学品的领用学校、实验室和个人分级管理制。

1.剧毒化学品的领用由本实验室负责审批,设备处负责复核并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使用教师提出领用申请;

(2)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实验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3)设备处管理员、分管处长进行复核;

(4)校级库房管理员称量并发放剧毒化学品;

(5)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后,领用教师必须于当日将剩余剧毒化学品交回校级库房,由校级库房管理员对剧毒化学品核实剂量后入库。即使药品全部使用完,空瓶也必须交回校级库房以统一回收处置,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2.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由本实验室负责审批:

(1)使用教师提出领用申请;

(2)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审核;

(3)实验室分管领导审批;

(4)实验室库房管理员负责发放易制毒化学品;

(5)实验室库房管理员必须及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台帐,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6)易制毒化学品暂时不用时,领用教师必须及时归还实验室库房储存。

3.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制定相应领用流程执行。

4.一般化学品的领用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制定相应领用流程执行,由各实验室自行保管,由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化学品安全,规范使用。

第九条          化学品需在申购时上报使用地点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1.教师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按实验需求领取。

2.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对每一瓶危险化学品,都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等,其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对于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4.严禁转让或私自借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负责督促使用教师在化学品管理平台中如实填写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记录,以实现公安机关及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全程跟踪管理;学校发现未如实或者虚假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的,将不予批准采购化学品。

第六章              废弃化学危险品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1.研究、实验和教学活动中,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弃物。

2.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3.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实验室和个人分级管理。

1.实验室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开展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工作。

2.各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本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化学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要求,由环保局批准的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处置。

第十五条              需要处置化学废弃物的实验室及时向本实验室废物处置联系人申请,实验室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报送至学校,学校负责联系有处置资质的公司进行化学废弃物报废处置。

第十六条              在处置之前,各实验室须按照回收公司的要求对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包装,并妥善保管;不得将化学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化学废弃物。

第十七条              在处置过程中,实验室废弃物处置联系人必须全程在场指挥各实验室将化学废弃物按时搬运至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置费用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有不同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实验室购买的化学品产生的废弃物处置费由学校承担80%,实验室承担20%。由科研经费购买的化学品产生的废弃物处置费由学校承担80%,购买人承担20%。若为过期化学品处置所有费用为购买人承担。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严格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了实验室安全的管理人员,实验室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的人员,实验室视危害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