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使用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条 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三条 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第四条 每次使用射线装置前,工作人员须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五条 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第七条 坚持组织培训,任何参与实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操作指导,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